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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施进境水果检验新标准 调整检验检疫要求(黑龙江省)
2005-08-02 17:46   

中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今天正式实施,今起进口水果中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安全卫生标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士解释,与原《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相比,新的《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对某些检验检疫要求作了调整:明确了进口水果中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安全卫生标准规定;输出国家和地区检验检疫部门要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规定格式出具证书;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水果,在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对水果包装箱上标注的信息要求用中文或英文在包装箱上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经港澳地区中转进入内地的水果,需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港澳地区检验检疫机构对是否属允许进境的水果种类及“三原”(原箱、原包装和原植物检疫证书)进行确认。

新标准同时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安全卫生不符合中国相关标准、或者不符合双边议定书或者相关国际标准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暂停水果进口或者暂停从相关水果产区、果园、包装厂进口。

据了解,一九九九年,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该办法实施五年多来,有效保护了水果产业安全,促进了水果贸易发展。但随着水果贸易的不断发展,检验检疫部门发现了许多新问题,如多次截获有害生物、农药残留超标、伪造植物检疫证书、夹带疫区水果入境等违规情况。为此,国家质检总局自二00三年开始,着手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并于二00五年一月五日发布了修订后的《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提醒,有关出口国驻华使馆,应尽快通知国内检验检疫部门和水果出口企业,按照新办法加强对输华水果果园、包装厂的注册和管理,指导果园进行有害生物防治并合理使用农药,加强水果发运前的检疫和监管,确保符合中国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国内水果进口企业要与出口企业取得联系,通报新办法规定的要求,并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将有关要求列入合同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水果入境口岸应当具备相应的冷藏设施和条件。凡进口水果企业在申请进口水果前,应在入境口岸附近落实冷藏条件。

为确保输华水果贸易正常进行,国家质检总局已于六月十七日召开通报会,邀请美国、泰国、新西兰等驻华使馆和有关水果进口企业的代表,向他们介绍《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内容。

据了解,按照WTO透明度原则,国家质检总局于二00四年八月将该办法草案向WTO秘书处作了通报,征求WTO成员意见和建议,并在新办法发布后,向WTO秘书处作了补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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